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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班子以及机关各科室、归口管理单位、企业。第三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一岗双责”是指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
2、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五条局长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水总体规划;(二)组织落实市委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和消防中的突出问题;(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3、同时责任问责;(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五)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科室、明确专职人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六)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七)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4、(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受主任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例会,听取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S)领导和支持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监管职责;(四)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和消防状况,组织开
5、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六)及时听取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消防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和消防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七)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七条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政府和本局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三)领导分管科室、领域内的生产
6、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各类形式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特别是在汛期、节假日、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带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本局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7、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体系;(二)组织落实市委政府和本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和消防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三)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资料;(四)组织和领导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五)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第九条网络运行科负责综合协调全局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定期对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主任和分管领导。第十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忽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