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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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范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基于蕉岭县实际,结合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蕉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
2、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征收主体第四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相关税费由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第三章调节金征收第五条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
3、入市主体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金。缴纳对象为出让、出租方以及再转让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赁总额为入市收入。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初次入市环节,包括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的入市收入核定征收:(一)商服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15%收取调节金;(二)工矿仓储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8%收取调节金;(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8%收取调节金。第八条在入市后再转让环节,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对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
4、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调节金。(一)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1 .转让商服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8%核定征收;2 .转让工矿仓储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5%核定征收;3 .转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途标准执行。(二)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土地与房产)的,调节金按土地与房产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如涉及产业载体项目产权分割的,调节金按分割单元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1 .转让商服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5%核定征收;2 .转让工矿仓储用途的,按
5、转让成交价款的3%核定征收;3 .转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途标准执行。第九条转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与房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转让调节金:(-)隐瞒、虚报土地与房产成交价格的;(二)转让土地与房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土地与房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以出售、交换、出租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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