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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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入市净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蕉岭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交易获得的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蕉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入
2、市净收益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入市净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净收益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第六条入市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办理入市收益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县人民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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