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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衣言唐时尚顾问业务代理协议甲方:深圳市汉唐盛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号:44030111595412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1105室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产品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代理方式及范围、费用结算1.1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方式:时尚顾问合伙人。除非单独约定,乙方代理方式均为非独家。1.2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范围及权限: 衣言唐平台产品推介业务。乙方选择代理产品即表示同意受该产品的相关销售代理政策及管理规定的约束。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区域:国内各生活小区注:本协议所称合伙人仅仅为陈述
2、方便,仅限于双方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本协议只赋予合伙人作为经销商购买和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并不意味合伙人是甲方法律上的代理人、合伙人、合资人或特许经营人。因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在法律上代表甲方,或代表甲方作任何陈述。如果合伙人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由合伙人自行承担,甲方对此将不负任何责任。1.3 费用结算代理费用结算方式以甲方或衣言唐平台公布的相关销售代理政策及管理规定为准。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1.1甲方应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2 .1.2甲方应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业务支撑系统的账
3、号及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业务办理流程、系统操作、服务等方面的培训。3 . 1.3甲方应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有偿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VI标示、展架等);4 . L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奖励政策、业务管理流程、考核规定、促销活动计划等方面的规定及方案。4.1. 5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或具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做出直至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商权利的处罚决定。2. 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乙方在取得甲方的代理权后,即可在授权指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开展业务工作及渠道开发。2. 2. 2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其经营范
4、围和权限内设计独立的促销方案或进行市场推广活动,相关促销及推广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方案推行前应提前【7】天发予甲方审核,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开展。由此产生的费用成本双方另行约定分摊;2. 2. 3乙方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购买产品尺码等严重有问题导致返修,则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因此导致客户追究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 2.3. 1乙方将承担实际返修产生费用的20%,该费用将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管理费中扣除;4. 2. 3. 2.若账号管理费余额不足,乙方应积极自动补足管理费标准;乙方未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下次订单
5、产生的利润中从系统自动扣除相应金额补足管理费。2.2.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培训、资料、标示等,乙方不得用于除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项下授权管理费的十倍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业务奖励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差额部分乙方应当补足赔偿。第三条授权费用3.1本项授权费标准为12800元人民币(费用详情见合同尾页),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乙方应缴足授权费。3. 2其中5000元管理费主要用于约束乙方的服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的量体服务、代理甲方产品推广服务等,因乙方违反本
6、协议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从管理费中扣除相关违约金、费用等,且乙方应及时补足管理费额度。3. 3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从授权管理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授权管理费余额未达标准的,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下次订单产生的未结算利润中从系统自动扣除相应金额补足管理费或单方解除本协议。5. 4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协议提前终止,甲乙双方结清有关账、物后,本协议终止。甲方在有效期(即2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剩余的授权管理费,且该前述甲方退还授权管理费的期限不因本协议提前终止而提前,授权管理费的退还仍按原约定的有效期(即2年)届满后六个月内执行退还程序。
7、但本协议续约等原因导致有效期延长的,前述甲方退还授权管理费的期限随之延长;另外在合同履行期如果乙方获得平级推荐奖励的,则甲方将延迟1年退还乙方授权管理费。第四条代理权限终止6. 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代理资格:6.1. 1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能力拓展甲方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占有量;6.2. 2乙方在授权地区以外的区域销售、推广甲方产品;6.3. 3乙方冒用甲方产品的商标或甲方名义;6.4. 4乙方进行有损授权代理产品及商标信誉的活动;4. 1.5乙方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授权管理费中扣除。4.1.6乙方连续6个月没有销
8、售量的。4. 2甲方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第五条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贵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约,每两年续约一次;如无续药意向,协议期限届满,协议自动终止。第六条违约责任6.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渠道管理规定,不得恶意抢占甲方已经签约独家销售渠道商的市场或下属合作伙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行为扣除管理费的部分或全部金额,管理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6. 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6.3因乙方原因或违约行为给甲
9、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不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还给甲方造成商誉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双方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不低于乙方本协议项下授权管理费金额的10倍计算。6. 4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一方无须对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
10、知他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本协议仍可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7.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7.3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基础政策变更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不能完全履行的,不影响部分继续履行。第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修改、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须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8. 2除非另有约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8.1.1 甲方未按规
11、定支付乙方相关奖励等费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也天内仍未付清的8. 2. 2乙方超越代理权限及范围开展产品推广,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皿天仍未更正的;8. 2.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8. 2.4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8. 2. 5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8. 2. 6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8. 2. 7任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对方有权解除协议。第九条保密8.1 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信息、本协议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任务、补贴标准、阶段性或个性化促销活动内容、关键业
12、务数据、用户数据等(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8.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9. 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10.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保密条款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
13、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甲乙双方应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销售、市场、库存、价格、代理规则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第十条知识产权10.1 甲方授权乙方可在本协议所约定合作的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甲方商标及甲方提供的文字、图像等有关内容。但其他涉及甲方信息的文案资料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10.2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本协议所约定合作的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乙方商标及乙方提供的文字、图像等有关内容。但其他涉及乙方信息的文案资料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10.3 任何一方对向另一方提供的文字、图像等有关内容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不应此次合作而发生转移。10.4
14、 4本协议所指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dll)、随附的帮助材料、及本软件产品的任何副本的一切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由甲方拥有。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超越本合作及软件授权协议复制、使用、传播、转让、修改等。第十一条通知11.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电子邮件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需表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10.5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文首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1L 3款规定规定时间视为已经
15、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L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11.3.2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11.3.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11.3.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11. 4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13.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