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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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裕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管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是指区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目前有石家庄市裕华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投公司区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工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监管部门对企业行使监督
2、管理权力,区发改局为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企业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对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企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3、。第五条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对等,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运行效率。第六条监管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第二章人事管理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第七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聘人员)纳入区委统一管理,由区委常委会研究任免。任免有关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后,行政职务任免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外聘人员选聘由公司党组织负责,实行公开招聘与预选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报监管部门审批
4、后任命。第八条企业部门正职及下属企业总经理以上职位的选任由企业党组织负责,实行事前预审制度,动议方案经监管部门预审批复后,履行相关任免程序。部门副职及下属企业副总经理,由企业党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自行审批选任。下属企业部门副职选任,由下属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自行选任,报区管企业备案。第九条企业新招聘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与预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按照需求拟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区监管部门审批。公开招聘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招聘;预选推荐由企业负责推荐,报区监管部门审批。第十条企业内部部门人员调整及各级企业间人员调动由企业自行组织。第十一条招聘(引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
5、聘(引进)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检查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第十二条企业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事项是指须按管理权限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须向监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事项。企业应根据请示、报告后的相应批复完善事项内容。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相关情况。请不事项:(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S)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四)投资、融资、担保。(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
6、、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七)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A)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示事项。报告事项:(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S)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四)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负责人持有股份(票)情况。(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职工集体上访等。(七)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
7、罪。(A)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事项。第三章融资、担保、投资和支出第十三条不断规范区管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每年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应对融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理性、适度融资,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适应;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每月将融资余额及还本付息明细
8、向监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企业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区管国有企业和下属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担保,不对外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权限、担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担保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与项目情况在尽职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数额在500万元(含)-IOOO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10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1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须经监管部门和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审议。未按以上程序经备案、审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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