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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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6日(此件社会公开)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I类、II类、HI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
3、核燃料循环设施。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第七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核设施建造申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始与核设施安全有关的重要构筑物的建造(安装)或者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并按照核设
5、施建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相关的建造活动。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关于调试大纲的内容不具备提交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建造进展情况,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补充提交。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一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出具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新选场址拟建核设施为类研究堆的;(二)在现有场址新建研究堆,若新建研究堆对场址的安全要求不高于该场址已有核设施,且该场
6、址已经过安全技术评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的;(三)在现有核燃料生产基地内建设核燃料循环前端设施(铀纯化转化、铀浓缩和元件制造设施)的;(四)由工厂制造或者总装、并在工厂内完成首次装料和调试的浮动式或者移动式核动力装置,具场址已经过安全评价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的。第九条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核设施运行申请书;(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三)质量保证文件;(四)应急预案;(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装投料,并应当按照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
7、和运行等活动。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时,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下列章节或者内容不具备提交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建造调试进展情况,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补充提交:(-)维修大纲(不适用In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二)在役检查大纲(不适用In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三彘换料大纲(不适用I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四)役前检查结果报告(不适用I类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五)实验和应用大纲(不适用研究堆之外的核设施);(六)核设施装投料前调试报告。第十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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