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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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和群众,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充分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在新乡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工作事项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范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愿申请。各县(市)、
2、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交房即交证”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对该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负责通过实时互通共享机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和不动产涉税信息。第五条为做好“交房即交证”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工作,并通过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网上信息共享利用。第六条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预售)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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