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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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
2、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隐患问题;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民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部门应指导民政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二)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
3、力。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消防安全规范第3部分养老机构(DB62/T4278.3-2023)有关要求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其他民政服务机构应参照此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当鼓励、引导民政服务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参照民政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三)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消防安
4、全工作。应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机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机构运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
5、护和保养;组织制订符合机构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四)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民政服务机构,以及处在高层公共建筑上的民政服务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机构消防工作的资金投
6、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制定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管理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消防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I、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评估;每月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落实多主体的各方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
7、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解口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六)合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民政服务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七)分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民政服务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
8、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A)布置要求。民政服务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服务对象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服务对象照料设施的要求。三、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九)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民政服务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十)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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