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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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2、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第五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
3、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申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4、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第九条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第十条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员应当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请环境保护部核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对其他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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