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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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省青年科技创新奖;(三)省自然科学奖;(四)省技术发明奖;(五)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奖励。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
2、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科技自立自强要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第四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3、和监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评审小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类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
4、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第九条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
5、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
6、前景。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在完胡口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本省注册,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
7、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o第十四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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