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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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惠企利民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一、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就业扩容提质(-)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
2、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继续保
3、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4、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
5、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I,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Bo(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
6、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持续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双向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
7、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IOOO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IooO元。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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