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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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省级储备粮订单(以下称省级订单)管理,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订单的计划、执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订单是指为落实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委托市、县(市、区)粮食收购主体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收购彳王务,并对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财政奖励的一种产销形式。第四条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提出省级订单计划,报经省粮食物资局
2、审核同意后具体执行。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制定省级订单分配原则并监督省储备粮公司的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分酉次口清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订单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和清算方案等。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负责及时核放省级订单贷款。第二章省级订单计划第五条省粮食物资局在主要产粮县建立省级储备早稻、晚稻订单粮源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订单粮源基地),并制定基地目录。省级订单粮源基地的粮源优先落实省级订单。第六条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调整与轮换的需要,结合省内粮食生产情况,原则上早种稻分粒型(圆粒、长粒)、晚稻分优质品种,分地区确定年度省级订单计划。第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当季种粮农民种植意向调查,向当
3、地粮食物资部门提供有种植意向的粮食生产主体初步名单及其承包土地面积和种粮面积。每季粮食收购前,省粮食物资局组织开展全省当季粮源统计,主要包括当季预计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储备规模调整及轮换计划、订单收购和余缺调剂预估数、省级订单申报数等。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应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情况、售粮农民上年度履约情况、自身仓容条件等,及时将粮源情况和省级订单申报数量报送省粮食物资局并抄送省储备粮公司。第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储备规模调整或轮换计划、当季粮源情况及相关市、县(市、区)申报数量,提出省级订单计划建议,经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及农发行浙江
4、省分行下达省级订单粮食委托收购指导性计划。省级小麦、早稻、晚稻订单计划原则上分别于当年5月前、7月前、10月前下达。第九条省级小麦订单计划数量根据年度储备规模调整和轮换计划确定。省级小麦订单计划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配:(-)申报数量大于计划数量的,按申报数量比例分配;(二)申报数量等于或小于计划数量的,按申报数量分配;(三)上一年度省级小麦订单任务完成率低于70%(含)的,按前一年分配数和当年申报数中较小值的70%分配;(四)连续两年省级小麦订单任务完成率低于30%(含)的,不予分配。第十条省级早稻订单计划数量根据早稻订单全覆盖的相关政策实行全省统筹。早稻粮源应当优先满足当地粮食储备彳王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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