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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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
2、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撤职与监督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
3、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彳壬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
4、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
5、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的人选不是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七条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代理的人选不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二)根据省高级人
6、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八条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的人选不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
7、察院检察长。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九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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