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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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XX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
2、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第三条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三)曾
3、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第五条 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第六条 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第三章出国(境)类别第七条公派出国教师(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侨办海外汉语教师、院长
4、项目由学校推荐、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侨办遴选,选派教师赴海外孔子学院/课堂及汉语教学机构任教或担任院长。第八条出国研修和国际交流项目包括学术交流、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合作研究、政府资助项目、校际合作项目、国际交流项目(交流、研修、培训、实习)。第九条管理干部公派出国学习和研修包括国家、XX省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拔资助的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出国学习、研修项目。第十条带队赴境外实习、顶岗培训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国学习深造攻读学历人员第十二条其他因公出国其他因公出国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校际交流、召开理事会议等活动。第四章因私出国(境)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含假期)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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