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云南土地交易中的找价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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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云南土地交易中的找价问题研究2023-05-3122:53陈丽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订阅2023年3期收藏关键词:文书契约云南陈丽丽摘要: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新入藏15000余件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是云南区域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也为边建民族地区找价问题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资料。通过这批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可发现云南地区与江南、福建等地1样,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就普遛存在找价现象。迸入清代后,绝卖前的找价行为不论次数还是持续时间,都较之明代有所增加,同时还存在以义助为名的绝卖后的找价行为。这些找价现象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不仅仅是交易双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还受到社会关系网络和农村互惠互助传统的影响。对云南
2、地区找价问题的研究,不仅是边疆民族地区土地交易的实态,而且是云南地区不断内地化和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体现。关键词:云南;地权交易;找价;土地契约文书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23)03-0104-15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自2016年以来,在云南大理、保山等地区陆续征集到15000余件清代、民国时期的各类民间文书(以下简称“民大新获文书”)与国内外已经整理出版的云南地区契约文书1相比,民大新获文书的数量不仅远超以往搜集整理的成果,其年代序列完整、使用地域集中、归户性强等特征,都使得这批文书的史料价值更加凸显。民大新获文书中涉及找价内容的文书,既有绝
3、卖前的加添文书,又有绝卖后的义助文书,与江南等地的找价行为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也有着明显的地方性特色。所谓“找价,即在土地卖出之后,卖主仍向买主索找加价的行为。作为明清时期土地交易中的一个常见现象,找价问题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有学者关注,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以往有关找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找价现象产生的时间、原因、影响,找价的特征以及找价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判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1。近年来,相关研究的视野有所扩展,例如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找价行为的合理性2。还有学者对叹契的研究,揭示了找价行为的多种形式3。这些研究成果,使得明清时期的找价问题逐渐清晰明了。
4、但囿于研究资料的地域性,以往研究所关注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以江南、福建为主的区域,所解决的问题是否适用于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找价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可探讨的空间。本文将以民大新装的147件找价文书为中心,梳理云南找价现象出现的时间、形式和特点,探讨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进而痛探明清时期云南土地交易市场、社会经济生活的实态之一定。一、明代云南土地交易中找价”现象的出现对于找价现象出现的具体时间,学界普遍认为是在明代中后期4,而且找价现象普遍存在于全国诸多地区,但是以社会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福建地区最为突出5。相关研究表明,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的贵州锦屏等地的找价行为并不显著6。有学者认为找价现象主要出现在汉文化
5、区域7。但从现存的契约文书来看,云南地区的找价现象同样是出现在明代中后期,且找价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已经公布的明代云南契约文书中,一共有5件找价文书8.现举明天启二年(1622年)九月初八日的一件文书进行说明。立重复加添杜绝地契人杨豪,系下江嘴住民。今立因添,为因故父杨豹子存日将索买得杨世荣等山场一处,卖与罗文秀名下为业。至后,伊男罗亨奴符此地转卖与罗三忍名下,前后价惯俱收明白,口因父卖子绝,凭中仍向罗三忍添找盖字口后从海(ba)六十索,当日兑众,地价收受明白。日后不得明生事端,族内弟兄毋得收害口陷,如违甘当重罪。恐后无凭,立加添杜绝重复盖字永远存照。实受加添差字海(ba)陆拾索整天启二年九月初
6、八日立加添书契人:杨豪凭中人:罗子固和见人:罗享奴代字人:罗应时1这件契约文书记录了立约人杨毫将其父杨豹子原来从杨世荣处买来的一处山场,卖给罗文秀,罗文秀的儿子罗亨奴又将这处山场转卖给了罗三忍,也就是说这处山场前后经过了3次买卖交易。杨豪以父卖子绝2的原因向现买主罗三忍找价海(ba)六十索。有的学者将这种经过多次转卖之后,原卖主仍向现买主找价的行为称为“追踪找价,这一现象多在清代的时候出现。3云南地区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到明代晚期加找行为在云南地方社会中已经普遍存在。此外,明代云南地区的买卖契约文书中也多出现“日后有力不得赎取,无力亦不得加找”4,这些表达也说明找价现象在当时的普遍性,才需要在
7、契约中强调不允许找价(I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晚期,云南地区还出现绝卖后要求找价的行为。如崇桢十七年(1644年),蒙化府军里四甲民凹观音保将坐落三家村的麻地一块绝卖与本府凹里九甲民闭氏名下永远为业耕种,签订了立实卖绝卖麻地契书”,在契约中写明“任从买推及过割纳粮当差节。但是同年,卖主凹观音保因为官事罪赎无处,要求找价海(ba)两百索,约定“日后在(再)不得赎取加添节。这说明,在明末绝卖后找价现象也开始在云南地区出现。二、清代云南土地交易中找价现象的多样化在已经整理的部分清代民大新获文书中,涉及找价内容的文书有147件,其中包括加添契约文书有131件,义助契约文书有16件。其年代遍及顺治到宣统各朝
8、,使用地域主要以蒙化直隶厅、大理府为主。具体情况参见表1。清代从法律上明晰了绝卖和活卖的区别,规定了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活卖可以找价一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赎,而绝卖的土地则不可以再进行找价和回赎1。然而清代云南地区的找价现象,既有在活卖后、绝卖前找价的“加添契约”,又有绝卖后找价的“义助契约,下面将对这两种类型的找价契约文书进行探讨。(一)绝卖前的找If:加添契约在“民大新获文书”中的这部分加添文书,在名称上多见立加添立加找,以及立重复加添”立杜加添”等。通过“重复“额外”用词可见,在清代云南地区的加添行为不仅是一次,还有一而再、再而三地多次找价现象。而其中的“立杜加添”,则是对多次找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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