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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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X/XXXX ZL20020XX20XX-02-20 发布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理规程20XX-02-20 实施XXX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办理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工作。2设定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五、八、十二、十七、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等条2.2 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七、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三等条3受理范围有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需求的个人或企业。4申报材料4.1 新增无线电台(站)所需提交的材料4.1.1 书面申请(A
2、4纸型一式两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理由、使用范围、拟用的频率、设备型号和数量、单位盖章);4.1.2 2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型);4.1.3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可本窗口领取);4.1.4 频率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已缴频率占用费证明;4.1.5 无线电监测站或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无线电网络组网设计文件;(申请微波频率台站时需出具);4.1.6 拟用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4.2 变更设备或台(站)参数须提出书面申(A4纸型)4.3 停用或报废台站(网),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电台执照(A4纸型);4.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须提出临时设台申请。5办理程序5.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单。5. 2对申报材料进行行政审查、技术审查或核实,需协调、论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需要进行测试的进行电测(电测、协调或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5.3 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准予、不予、中止、延期或特别程序等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省审批的频率需上报审批,上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5.4 下发设台批复。6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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