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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为加快实施绿满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推动我市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市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
2、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二、总体目标自2023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通过专项行动,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逐步提高,综合管理能力逐渐提升,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三、建设要求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三
3、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32024年全市共新增省级绿色矿山25家,其中2023年6家、2023年7家、2024年12家。(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
4、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2024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o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报市绿满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即市自然资源局)。(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四、重点任务(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
5、,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镒矿、铅锌矿、硫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
6、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提高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
7、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
8、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
9、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五、工作安排从2023年9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一)动员部署(2023年9月)。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9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
10、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9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3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账报市工作专班。(二)组织创建(2023年10月2024年10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H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工作专班。2023年和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市工作专班备案。对符合
11、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遴选工作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局,推荐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
12、建库作储备管理。(三)总结验收(2024年11月一12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2024年1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矿山建设是绿满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工作
13、专班下设绿色矿山建设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矿山领域应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核查、奖励资金等绿色矿山建设经费,参与绿色矿山创建及扶持政策的制定。
1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强化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工作。同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发展、税务、银保监和证监等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要求。(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导检查、实地抽查等方面支出,不得增加矿山企业负担。市级重点保障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等经费,县级重点保障调查摸底、指导检查、实地核查等经费。
15、(四)强化考核督导。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市工作专班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并通报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对主要指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督考,通过绩效考核推动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矿山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机构,分层次、分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辅导,帮助矿山企业提高创建工作的精准性,推动高质量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六)保障建设成果。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