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办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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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X/XXXX ZL20020XX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办理规程20XX-02-20 实施20XX-02-20 发布XXX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办理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的受理、审核工作。2设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受理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的单位或个人。4申报材料4.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4.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
2、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3 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4 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4.5 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的证明;4.6 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4. 7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拉杆文件夹装订,聊城市区报一式两份,其他县(市)、区只报一份,同时报电子版材料(即医药企业经营申报系统)一份。5办理程序5.1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有关材料。5. 2受理人审核有关材料5.2.1 申请事
3、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5.2.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请申办人当场更正;5.2.3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2.4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人将材料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5.3审批人依据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5. 3.1符合开办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出具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5. 3.2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出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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