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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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为了加强与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掌握所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四)非外语专业
2、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水平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外语专业学位外语规定的水平;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四)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三条有第二条第四、五款所列情况,另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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