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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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政府令第330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韩立明2019年12月24日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
2、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婴幼儿托育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称托育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托育机构发展应当遵循公益导向、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保障相关财政经费,协调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属地化管理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辖区内托育机构布局,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第
3、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指导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支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通报、培训等工作,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和行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婴幼儿为中心,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4、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八条设置托育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
5、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更新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辖区内托育机构的报备信息,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管理信息,应当及时纳入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
6、装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晶;(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六)建立婴幼儿接送制度,由婴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婴幼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卫生保健管理职责:(一)建立卫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对婴幼儿实行每日入园健康检查、健康观察,发现传染病患儿
7、后,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作人员患有危害婴幼儿健康的疾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二)根据婴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托育护理,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和营养标准,科学编制每日食谱,向家长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膳食留样;(四)了解婴幼儿入园时的身体健康、预防接种情况,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保健管理职责。第十四条鼓励营利性托育机构按照成本核算、公益普惠的原则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退费办法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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