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自查报告篇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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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自查报告篇17根据市发改委、市监察厅、市纠风办、市卫健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院对目前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全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主任、护士长为成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机构及职责。接到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文件的后,院领导及时审阅,切实领会精神对自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药剂科、微机室负责人对医院药品、耗材销售价格进行了逐一核对,财务科负责人对医疗服务
2、价格进行了审查,确保我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准确无误。二、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收费经自查,我院医疗收费价格始终按照西宁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要求在严格执行,全院统一收费,无自立项目、无自定标准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以省血液中心的价格为准,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收费坚持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在电脑上统一将一次性材料单独标识出,进行一次性材料的统一管理。通过电子大屏幕以及科室公示牌将部分医疗价格收费及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执行公示收费。目前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主要按以下标准严格执行:1、根据青发改(20*)515号文件精神,我院严格执行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购进价格在50-IOO元(含100元)之间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得突破25%。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一发改价格(20*)440号精神,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3、目前医院一次性卫生材料加价率为15%。通过此次活动,对院内所有药品销售金额排序在前十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对院内抗菌药物销售金额排序在前三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未发现我院存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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