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配套优惠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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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配套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扶持伊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推动伊犁河谷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及其他保税物流中心经验,特制定伊宁保税物流中心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一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伊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经海关批准入驻满3个月(含)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第二条对入驻中心企业在境外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宣传及推介、海外专利商标等认证、境内外进出口贸易促进活动,以及贸易流通企业作为经销商(代理商)在境外开展产品宣传推介的,设立专项资金对推广宣传给予适当补贴。第三条对有一定进出口能力的中小外贸企
2、业人员培训I、信息化建设、产品推介和广告宣传,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的,设立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第四条对中心内企业建设海外仓、自建仓、公共仓、海外运营中心、边境仓等服务设施研发推广费用或基本建设投入经费给予适当补贴。第五条为降低中心内企业物流和通关费用,对其在物流体系建设及培育国际物流干线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对中心内企业每年完成外贸进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第七条入驻中心企业享受报价最低、服务一流的一站式通关、物流配送装卸等服务。第八条入驻中心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年度考核后可享受免仓储租赁费及配比办公室租赁费(水、电、通信、垃圾清运等基础费
3、用需企业自行承担)。该政策为每年考核,最多可享受5年。(一)入驻中心企业年度发生实际进出口业绩IOoO万美元(含IOoO万美元)(具体数据以海关电子口岸信息卡数据为准);(二)入驻中心企业以中心为基地,开展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保税货值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三)入驻中心企业当年地产品出口达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四)入驻中心企业当年通过跨境电商业务模式进出口贸易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第九条入驻中心的企业在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可从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对入驻伊宁保税物流中心后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企业予以清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失信、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偷(骗)税、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予奖补,如已取得,追缴所获奖补。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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