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苏拉宫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优惠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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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苏拉宫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使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实现规范化管理,鼓励企业提高产值效益,根据伊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伊市党办发(2023)20号)文件中第七条(“对2023年起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劳动密集型或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最高5年厂房免租优惠,同时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提供员工宿舍配套”)的政策要求,结合园区自身特点和同质园区运营经验,制订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综合考虑标准化厂房所承接的企业特性(小微企业)及其孵化作用,对于且仅对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伊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伊市党办发(2023)2
2、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不受产业门类和投资金额的限制。第二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申请减免当年厂房租金,最高可申请五年(度):(一)入驻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二)年内产值不低于每平方米7000元;(S)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每平方米100元;(四)用工人数达到每百平米5人以上(含5人);(五)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六)其它符合市人民政府减免扶持政策的企业。第三条获准减免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如企业租赁期满一年,经审核不满足第二条减免条件的,即取消该租赁期减免租金优惠。后续租赁期内租金减免政策仍然执行前述规定,对同一企业,最多可申请五年次的租金减免优惠。第四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考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实行安全生产动态化考核管理。如生产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人员伤亡,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对企业实行无条件清退。第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第六条本细则由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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