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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FJCB-1:质量监督注册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申报方:受理方:依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我单位对申报的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督。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防护单元数量战时出口数量防护等级防核武器防化等级防常规武器战时用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护设备企业开工时间年月日防化设备企业二、提交的文件资料(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或者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规
2、划许可证;(三)施工图(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合格报告及批准书;(四)施工承包合同、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五)勘察、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设计、监理单位的人防专项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防护、防化设备企业的准许销售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六)监理单位项目监理组成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人防专项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七)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A)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九)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三、质量监督要求(一)监督检查的内容:1、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项目防护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4、对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5、对有关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监理文件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6、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现场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协助。(二)监督检查的部位:1、工程主体和口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厚度、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是否符合人防规
4、范的要求;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门框和战时封堵、临战加固、密闭穿墙短管等预埋件安装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人防防护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4、与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有关的防化、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专业设备、管道及预埋件的施工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以上部位掩蔽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单位赴现场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经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建设单位
5、组织竣工验收。四、对责任主体的要求(一)建设单位1、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防护质量;不得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修改工程防护设计。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4、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5、不得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不得将未经备案机关备案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1、按照国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2、
6、处理施工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3、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4、不得指定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三)施工单位1、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返修。4、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5、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预
7、验收,并签署意见。(四)监理单位1、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2、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3、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5、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并签认;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五、法律责任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受理书第四条规定,我单位将依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六、其他1、我单位负责本人防工程的全面/防护质量监督。2、本受理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二份,建设单位和我单位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建设单位分送施工和监理单位。申报单位:(公章)受理单位:(公章)负责人:负责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登记表建设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勘察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姓名职务/职称岗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姓名职务/职称岗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联系人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姓名职务/职称岗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姓名职务/职称岗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本表在开工前,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