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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涉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涉恐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恐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与涉恐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信息。包括:(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2、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六)转移、窝藏、包庇涉恐可疑人员的;(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制器具等物品以及其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A)组织、运送、引带、帮助涉恐可疑人员非法出境入境的;(九)逃避电信、互联网、住宿、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和邮政快递等行业身份查验,躲避安全检查、携带违禁物品等涉恐可疑的;(
3、十)涉恐可疑人员食宿、交通、消费、娱乐等活动行迹及有关信息;(十一)其他涉及涉恐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第四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一)拨打“110”、“96111”或者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进行举报。(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第五条对举报的涉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云南省公安机关将根据线索为侦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以及消除涉恐安全隐患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线索等级,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一级线索
4、: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20万元;四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五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群众举报的线索,经受理机关调查不涉及涉恐违法犯罪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第六条群众举报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意见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报省公安厅审核确定,按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奖励金。第七条群众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恐违法
5、犯罪线索侦核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第八条群众发现涉恐违法犯罪可疑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二)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线索。(四)举报人本人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条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励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领取。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4月1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