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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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幼有所育41优孕优生服务42 .儿童健康服务73 .儿童关爱服务8二、学有所教10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5 .义务教育服务11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3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4三、劳有所得158 .就业创业服务15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10 .公共卫生服务21I1医疗保险服务27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29五、老有所养3113 .养老助老服务3114 .养老保险服务32六、住有所居3515 .公租房服务3516 .住房改造服务35七、弱有所扶3617 .社会救助服务3618 .公共法律服务4019 .
2、扶残助残服务40Av军有所抚4620 .优军优抚服务46九、文有所化4921 .公共文化服务49十、体有所健5422 .公共体育服务54H、事有所便5523 .生活便利服务5524 .生活安全服务5825 .生活环境服务6026 .殡葬公共服务61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3版)执
3、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夫妻(至少一方)为本省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
4、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3年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3年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人群。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
5、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3版)确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
6、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7 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
7、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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