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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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篇)【篇1】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三条【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在定点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等环节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医
2、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保有关政策,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定点规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收支平衡情况,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参保人医疗需求等确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第五条【申请机构的范围】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
3、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急救中心、急救站。(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七)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院申请定点。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师。(三)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
4、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IOO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应当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提交申请材料】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复印件。(三)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四)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六)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随时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足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组织评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结果
6、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第十条【签订协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公示结束,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协议内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第十二条【结果公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
7、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选择。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互认,不再分别申请。第十三条【不予受理】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二)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三)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五)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六)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七)法定代
8、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A)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第十四条【权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提出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第十五条【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目录,控制自费医药项目的使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第十六条【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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