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错误必须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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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错误必须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吗?问:某代理机构最近有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评审结束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核实,发现是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经仔细对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发现不属于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请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错误只能重新组织招标吗?答: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更为妥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2、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一般规定和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特别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可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评审错误。此外,如果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种做法对于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项目本身,都是不太负责的表现,也违背了“谁出错谁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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