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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会章程(异地商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原籍地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商会设立的宗旨目的】。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
2、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O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O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
3、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O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O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4、(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只能两者选一,全文表述应一致】:(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5、【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6、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o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7、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8、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O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9、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理事长(或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
10、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或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O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
11、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一名(须由3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江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三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检
12、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13、由本会承担。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14、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
15、序第四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第九章党组织建设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