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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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产品种选育培育与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抱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繁育及其苗种的生产经
2、营活动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及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第四条【激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与鼓励水产优良品种的科学研究、选育培育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信息技术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3、村主管部门运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提升水产苗种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名录、资源库和保护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天然水产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特色、优异水产种质资源,发布和调整海洋和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名录,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七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和限制从事的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全面禁止围湖造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围填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4、部门规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禁止捕捞、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破坏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境。第八条【涉水工程影响专题论证】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建设
5、单位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第九条【防污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水质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十条【其他保护措施】禁止捕捞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需要捕捞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开发过度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实行限制捕捞,具体种类、数量、时间、区域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保护苗种的措施。第十一条【原良种场规划布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水
6、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和良种场。第十二条【各类苗种场功能】原种场应当搜集、保存、选育和定期更新原种。原种应当是源于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或者经过审定的品种,繁育性状稳定的后备亲本或者良种。除原种场和良种场外的水产苗种场,应当引进经过审定的原、良种亲本,繁育优质苗种,供应养殖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省级原良种场命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命名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一)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二)列入省级以上渔业投资计划,或者符合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规划布局;(三)有与生
7、产经营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五)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状况良好;(六)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七)亲本来源符合规定;(A)近二年连续从事原、良种生产且产地检疫均合格;(九)原种场应当建在水产苗种原产地,良种场应当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第十四条【申请命名材料】申请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命名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三)有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种质检测报告、养殖和排放水的水质检测报告以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四)全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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