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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
2、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六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
3、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及评审工作。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
4、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第十条评审流程(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生申报。(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和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分别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
5、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建议获奖学生申请材料,按照评审要求对拟建议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二条上级管理部门将奖学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一)获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二)获得励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经查实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或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