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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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中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见附件1。第四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第二章核准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六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申请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
3、当不少于6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4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各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人员条件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配备要求。第七条申请单位检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附件3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配备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第八条申请单位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九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图书室、专用仪器设备室、必备的计算机、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室设施。第十一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
5、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nf;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核准规则附录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第十四条申请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
6、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三)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第十七条申请单位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对外委托,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托的检测结果负责。第十八条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
7、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三)严格执行我区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第二十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第二十一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核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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