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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学院要
2、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
3、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进行指导督查。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九条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二)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2 .城镇下岗职工子女;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 .直系亲
4、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三)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 .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5 .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8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9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十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校全日制
5、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含高职);(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S)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一)购买或长期租用微机、相机(专业学习除外)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二)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的手机、MP3、Mp4等)、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S)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四)有吸烟、酗酒不良习惯的;(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
6、次年5月进行资格复查和局部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11月份进行资格复查和局部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在线网站下载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
7、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第十四条各学院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认定工作:(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辅导员组织召开专题年级(或班级)会议
8、,采用民主方式推选本年级(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候选对象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o按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见附件1),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见附件4),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共同初步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本院认定推荐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各学院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9、。各学院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组织所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其个人相关信息导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见附件5)。第十八条每年5月份和11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局部调整时,仍然按照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认证程序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抽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S)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第二十条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