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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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
2、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
3、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申诉人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
4、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审查的。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通知应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本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二)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有异议的;(S)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的。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5、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递交学院学生申诉书(附件1),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姓名和住所等)。(S)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签名。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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