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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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V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天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对象2018年以来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
2、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二、实施时间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参保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于2023年8月起逐步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办理2018年1月至今已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手续。今后新征地项目实行“即征即保”,按规定预存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三、参保办法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间确定为征地时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
3、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养老保障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征地时,当月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发放缴费补贴),次月起兑现各项养老保障待遇。其中,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五、养老保障安置人员认定(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确定。1.2018年1月1日以来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完成土地征收的项目,按“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2.2018年1月1日前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实施土地征收,也未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了土地征收的项目,按“
4、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二)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一是原籍是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在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三是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安置。具体为以下五类特殊人员可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1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和退伍土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2.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人员;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按照相关政策提前农转非人员;5.大学生毕业后回原籍,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
5、、聘用人员。(三)在册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范围: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人员;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进行了安3置的士官;4 .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6 .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单位按正式工进行了安置的人员;7 .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土地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 .空挂户及寄居、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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