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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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6-11-29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3(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2、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UJ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成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C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纲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粽凭证的书立、领受梢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粽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
3、(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榄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F1、税率,自行H%应纳粽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第九条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4、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出、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怙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榄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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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发布 印花税 管理 规程 试行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