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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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3)22号),结合青海省国际收支申报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简称青海省分局)、各市州分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辖内通过经办机构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申报主体)。第三条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和网上申报。第四条青海省分局负责全省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
2、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各市州分局负责核实、统计并上报辖内存在严重情形的逾期未申报情况;各经办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申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等相关职责;被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第五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存在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青海省分局将对该机构申报主体采取特殊处理措施:(一)一个月内单笔逾期申报金额超过100万(含100万)美元的;(二) 然日(含)(三)超过申报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30个自仍未完成申报
3、手续的;同一机构申报主体近一年内累计发生5笔(含)及以上逾期未申报的。第六条各市州分局及青海省分局直辖经办银行应于发现并核实第五条所列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主体名单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报送至青海省分局。第七条青海省分局应当对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严重情形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经办机构书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申报主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表1)。第八条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分局通知要求,对列入名单的机构申
4、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自该机构申报主体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至书面通知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执行期限为30个自然日(含执行日与解除日)。第九条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经办机构和机构申报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机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二)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青海省分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补
5、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青海省分局对补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向机构申报主体出具补报确认书。(三)机构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凭机构申报主体提供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各经办机构应复印补报确认书与相关纸质单证一并留存2年备查。(四)对于在多个经办机构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机构申报主体应按照本条第(二)款要求,分别到有关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报、确认等手续。第十条对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届满,并且在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且未再次发生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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