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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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与相关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
3、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统收统支。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4、;(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分别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和上年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一定比例上解共同构成。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具体上解比例,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5、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So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
6、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X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7、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作的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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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