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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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维护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等有关的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
2、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提供优质、安全的园舍条件。第五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是全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第六条民办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
3、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六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每班应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襄州区教体局是本区内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年检、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等。民办幼儿园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区教体局、各镇(办)中心学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第二
4、章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第八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足配齐教职工。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长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的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
5、区教体局备案。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筹措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6、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二条
7、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保育职业培训,有教育、劳动等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应当具有相应的毕业文凭,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
8、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四)密切保持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第十四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民办幼儿园年检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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