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流域协同立法到共同立法的实践与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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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流域协同立法到共同立法的实践与探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京津冀一体化到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从2018年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出台,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坚持“系统观念”,专篇部署区域协调发展,我国区域发展的协同性和整体性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不断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
2、、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长江一级支流的X河,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十分重视,2020年6月和2021年1月,先后两次对X三省共同立法保护X河流域作出批示,要求三省开展跨流域共同立法探索,共同推动X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X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两次批示精神,在全国人大全面指导下,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与云南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并出台三省一
3、致的关于加强X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各自的X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5月底经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全票通过,7月1日同步实施。2021年7月,栗战书委员长在X调研座谈时,对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给予了肯定。一、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的现实意义协同立法是地缘相近的两个以上平行立法主体之间,就涉及各方利益关切但跨行政区域的法律调整对象协商相关立法内容,并分别根据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以立法形式体现协商内容的一致行为。共同立法则是在协同立法的基础上,更多反映共同意志、共同行动、统一标准等重大事项,要求法规文本的“同一化”和法规生效的“同步化”,是一种
4、更高层次的同步、统一和相互认同。区域协同立法是法治普遍性原理在区域协调发展实践的具体呈现,它具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协同战略实施的实践价值,能够弥补现有法律供给不足,弥合地方间法治发展差异。2019年,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强调,地方人大要着眼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特点,积极探索所在区域协同发展的立法问题,抓好协同立法。以京津冀和长三角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勇于探索,持续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协同立法实践,依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落地。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在全国人大指导下地方立法形式的一次创新实践,X三省通过共同立法提升
5、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性和整体性,丰富了现有立法体制的内涵,为各地开展协同立法共同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经验示氾。(一)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系统观念作为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提出了 一系列旨在促进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由于X三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保护方式和环境监管执法标准等存在差异,三省联动不足,以行政单元为管理边界和单要素的割裂式治理,使得“各自为阵”“分河而治”带来的流域治理难题还较为突出,亟需树立“共生共赢协同合作”的理念,通过共同立法破除区
6、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行政管辖造成的属地主义弊端,统筹考虑上游与下游、干流与支流、左岸与右岸等关系,以系统性思维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问题,促进省际间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二)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路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三次亲自主持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修复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长江保护法。X河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流域内三省需要将X河流域生态保
7、护和绿色发展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各中去谋划、去落实,把自身发展放到协同发展的大局之中,根据流域实际贯彻实施、细化补充长江保护法,加强X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强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共同寻求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需求的法治路径,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X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三)X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完善立法体制的制度探索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各个层次的立法活动和谐、有序进行,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和协同治理,需要多个行政区域共同参与,受制于固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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