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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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易混易错知识点剖析一、危险驾驶罪1 .概念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刑九新增)(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九新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解读(1)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2)酒驾与醉驾不同:酒驾:
2、IOO亳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亳克。醉驾: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亳升血液中80亳克。二、交通肇事罪1 .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 .构成(1)主体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2)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故意,但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3)后果严重,应追
3、责。3 .解读(1)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就住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溺河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己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三、非法拘禁罪1 .概念第23
4、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 .解读(1)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四、绑架罪1 .概念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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