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政策办税指南(文字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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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办税指南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4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7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6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19六、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2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24八、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优惠27九、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优惠30十、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税收优惠33十一、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税收优惠36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业务描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2、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基本规范】符合规定条件
3、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6 .财政部国
4、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业务描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主体】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居民企业)。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
5、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不需另外向税务机
6、关报送资格证明材料。【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8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受理部门】各办税服务厅【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备案及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咨询电话】0551-12366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业务描述】1公司制创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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