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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办税指南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4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7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6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19六、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2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24八、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优惠27九、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优惠30十、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税收优惠33十一、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税收优惠36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业务描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2、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基本规范】符合规定条件
3、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6 .财政部国
4、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业务描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主体】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居民企业)。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
5、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不需另外向税务机
6、关报送资格证明材料。【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8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受理部门】各办税服务厅【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备案及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咨询电话】0551-12366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业务描述】1公司制创业投
8、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9、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1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
10、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o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2 .享受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
11、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3 .享受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
12、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2)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4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5 .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6,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I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
13、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报送资料】1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
14、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2 .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
15、情况明细表。(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3 .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