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处理工艺规范化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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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处理工艺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化,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切实解决我市VOCs治理存在的治
2、理设施低效短板问题,以及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设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以及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防范环境风险,探索规范使用活性炭的途径和机制。二、工作范围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工艺)的VOCs排放企业以及废活性炭产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化、合成革、眼镜、制鞋、机电和汽摩配、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橡胶、塑料、工艺品等行业。三、主要内容(一)推动设施规范化运行采用“分散吸附一集中再生”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严格按照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台环函(2023)81号)
3、执行;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见附件1),上墙公示,明确脱附周期、脱附温度、燃烧温度等关键参数,不采取脱附措施的,则严格按照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相关要求执行。(二)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在完成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后,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填装量、更换周期、处置(利用)途径等,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还应明确脱附周期。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三)严格危险废物管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
4、化燃烧技术的企业每年都必须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活性炭的使用量以及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量等。企业危废仓库中危废储存不得超过一年。对没有环评或环评未估算废活性炭量的,或因项目污染治理工艺发生变化造成废活性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在废气治理方案里中明确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去向等信息,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四)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企业每年将购置的活性炭质保单、活性炭更换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处置联单、自行监测报告及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等整理存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
5、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排污单位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操作规程运行治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各地应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环境管理职责,积极推进低效活性炭设施改造,加强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管理,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更换活性炭,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域协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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