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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XX市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为加强市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以“一流设施、一流机制、一流效率、一流服务”为总目标,以“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为最高标准,打造“系统化、标准化、数字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制度。1 .否定备案制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的审批事项内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时,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行为。2 .延时服务制正常工作时间截止后,继续为已到场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3 ,预约服务制根据有预约服务需求的服务
2、对象提请,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审批服务的行为。预约服务内容为各科室、各单位职权内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及送达,以及各科室、各单位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4 ,容缺受理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服务对象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先予受理或办理的制度。5 .首问负责制首先受到来访、咨询或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应即时给予服务对象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的制度。6 .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或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受理理由等内容。7 .限时办结制各科室、各单位办文、办
3、事均实行限时制度。8 .咨询引导制首先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引导其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咨询或办理审批事项的行为。9,服务行为制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和廉洁行为的制度。10 .投诉举报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利益。11 .监督考核制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权力。12 .问责管理制为进一步优化民政领域营商环境,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目标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时效性,增强与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工作良性协调,将“问责问效
4、”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促进机关干部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附件:1XX市民政局否定备案制度2 .XX市民政局延时服务制度3 .XX市民政局预约服务制度4 .XX市民政局容缺受理制度5 .XX市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6 .XX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7 .XX市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8 .XX市民政局咨询引导制度9 .XX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制度10 .XX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制度11 .XX市民政局监督考核制度12 .XX市民政局问责管理制度XX市民政局否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服务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否
5、定备案,是指各科室、各单位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认为服务对象的申请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内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不予办理时,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行为。第三条否定备案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第四条各科室、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对适应否定备案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第五条下列情形适用否定备案:(一)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二)服务对象的申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三)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
6、等方式提供审批材料、事实依据被查证属实的;(四)其他符合否定备案的情况。第六条经核实适用否定条件的事项,各科室、各单位建立工作台账,由局审批科对事项进行归档登记,并向市营商局进行备案。第七条超越各科室、各单位权限的事项,无法做出否定决定时,应及时请示局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与否定。第八条否定备案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第九条服务对象请求退还否定的审批材料的,应当退还。XX市民政局延时服务制度第一条为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政务服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延时服务,是指各科室、各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政务
7、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各科室、各单位提供的延时服务内容为各科室、各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以及各科室、各单位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第四条各科室、各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未能办结的,且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应当提供延时服务。第五条延时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天20时。第六条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延时服务费用,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财物。第七条工作人员在保障延时服务期间各科室、各单位各种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工作。XX市民政局预约服务制度第一条为创新服务方式,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政务服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预约服务,是指各科室、
8、各单位根据有预约需求服务对象的提请,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为。第三条各科室、各单位提供的预约服务内容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以及各科室、各单位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第四条接受、提供预约服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时间和非法定节假日的双休日时间。第五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预约人提供预约服务:(一)因特殊原因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的;(二)因上级要求,报送或审核的时间极为紧迫,急需在预约服务时间内获得服务的;(三)因不可抗因素需预约获得服务的。第六条预约服务方式分为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一)现场预约,由各科室、各单位直接或咨询服务台间接接受预约:(二)电话预约,根据
9、预约人的来电情况,分别由各科室、各单位和咨询服务台接受预约。第七条各科室、各单位或咨询服务台接到电话预约或现场预约后,应当及时决定能否受约,并告知预约人。第八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在预约时间内提供预约服务。第九条预约人超出预约时间三十分钟仍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服务。第十条工作人员在保障延时服务期间各科室、各单位各种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工作。XX市民政局容缺受理制度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各科室、各单位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服务事项,经过服务对象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先予
10、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在服务对象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进行办理。第三条容缺受理以服务对象自愿申请为原则,不能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第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政服务事项外,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实行容缺受理。第五条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四)其他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第六条
11、服务对象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各科室、各单位单位办理该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第七条服务对象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第八条服务对象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作承诺是服务对象真实表示;(二)知晓各科室、各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12、服务对象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第十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各科室、各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第十一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办理容缺受理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应当终止,各科室、各单位应在终止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服务对象,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
13、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上报局审批科纳入行政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社会公布。纳入行政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公民、企业或组织机构,原则上相关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取得的批文或证件,且该服务对象一年内不再适用本制度。XX市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是指各科室、各单位首先受到来访、咨询或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应即时给予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第三条服务对象咨询的内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给予完整、准确的答复。第四条服务对象咨询的
14、内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即时履行答复职责:(一)属于所在科室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代为或转请其他工作人员即时给予完整、准确的答复;(二)属于所在科室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该业务办理人员的办公地址、姓名、联系方式,指引服务对象向该业务办理人员咨询;(三)属于其他科室和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该业务所在部门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指引服务对象到该业务办理部门咨询。(四)如无法解答第四条第(三)项,可指引服务对象向相关人员咨询。XX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制定本制度。
15、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各单位咨询或办理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行为。第三条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时,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一)咨询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服务事项的,应当一次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已办数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填写制作要求、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不予受理理由等内容;(二)申请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服务事项需要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服务对象不需要取得或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向相关部门申请。第四条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第五条服务事项的审查过程中,各科室、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一)申请的事项依法依规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延期相关手续并将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