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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素质学分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实现我校学生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应具备的道德要求,行为规范与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实际表现逐项进行量化考核,给每个学生以定量的评价。第三条学生素质学分制由XX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与本实施办法两部分组成。第四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应在积极做好学生学期总结及评优评奖工作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学生素质
2、学分评价工作。第五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第八条各学院党总支、行政负责领导本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考核工作。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认真总结上一学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照评价表中的各项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本班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小组。第十条各班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小组应对本班学生的素质学分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本班学生素质
3、学分评价情况,结果排序并公示。第十一条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班级评价小组申诉,学生所在班级在接到申诉的3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诉,接到申诉的3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第四章指标体系与权重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指标体系由德、智、体三部分组成。第十三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分工德智体基本分x 70%+德智体附加分义30%。德智体基本分二学期考试科目平均成绩X 80%+学期考查科目成绩X 20%,德智体附加分工遵纪守法分+文明修身分+强身健体分+学业拓展分+社会工作分+
4、五彩校园文化活动分。第五章奖项评定第十四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常模参照评价法,在班级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一等奖金额800元/人,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 ;二等奖金额500元/人,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6% ;三等奖金额200元/人,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2% ;各学院设置的教改班级(如创新班等),各奖项分别增加1人;人数少的班级,一等奖1人,其他奖项按比例评定。第十五条三好学生评定必须获得三等奖学金以上,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 O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必须获得三等奖学金以上,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o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考核评定,校级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和团委考核评定。第十
5、七条在校外实习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一)考试、考查课中有不及格课程;(二)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片面性、随意性。第二十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收集并妥善保存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有关评价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权限予以严肃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德智体基本分中所述“成绩”均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德智体附加分中有关获奖情况均以各类证书或复印件为评分依据。-4-第二十四条各类社团指经校团委批准并且活动正常的学生社团。第二十五条各级学生干部的界定: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成员(含舍长)和团支部委员;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包括二级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的干部(含二级学院宿管会、二级学院社联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和二级学院团委委员以上干部;校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含校宿管会、校社联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和校团委委员以上干部;各级社团负责人是指副会长及以上干部;创业基地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该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团委。-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