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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的公告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8.27生效日期:2023.09.08文号:北证公告(2023)62号北证公告(2023)62号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1“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X买入价格)100%o,二、证券公司在计算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2、时,若投资者在本次细则修改施行前有尚未了结的融资合约,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修改后的规定相应下调其保证金比例。三、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细则修改内容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
3、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会员在
4、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第六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使用具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在相关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不符合本所市场及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要求的客户,会员不得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第八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5、第九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会员处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的开通和取消,根据会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十一条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第十二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IOO股。第十三条融券卖出的
6、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五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六条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
7、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停牌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第十七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八条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
8、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以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第二十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二十一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第二十二条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9、,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三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标的股票第二十四条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股票,不表明本所对标的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十五条会员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股票范围。第二十六条标的股票停牌的
10、,会员与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股票停牌,且复牌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七条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相关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第二十八条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
11、决议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第三十条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消除的,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第三十一条股票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本所认定的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5本所
12、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机(四)被实行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机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第三十五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第三十六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13、的折算率实行动态化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X买入价格)100%o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卖出价格)100%o第三十九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
14、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使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X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义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义折算率一融券卖出金额一E融资买入证券金额X融资保证金比例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融券保证金比例一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二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二融券卖出证券数量义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X折算率、(融券卖出金
15、额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四十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二(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停牌、被实行风险警示、转板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二条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