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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3年12月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
2、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受理机构民政部四、决定机构民政部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
3、反映其特征;(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八、不予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4、,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负责人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5)章程草案;(6)会员名单。以上申请材料的参考文本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附件。十、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
5、予许可的,发起人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十二、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十三、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审查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十六、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八、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O1O)58123114-3o十九、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OIO)58124080二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南门一层;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OT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OIO)58123114-3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