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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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为加XXX的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一条:小区基本情况。座落位置:XXXXXXXXXXo区域四至:东至XXXXX;南至XXXXX;西至XXXXX;北至XXXXXo第二条:管理方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小区业主自主管理,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或本规约要求)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模式。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
2、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单元大厅、发电机房、配电房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梯监控
3、系统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湘邻关系(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
4、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第六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业主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须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三)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5、,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及时进入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实施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四)因维修需要,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五)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
6、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若进行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O7O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七;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午间12:
7、0014:00、晚间18:00次日早上08:00和节假日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A)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在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十)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需要,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
8、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遵守下列约定:(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3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三)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时,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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