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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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
2、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第四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第五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二)制定检测计划;(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五)编制检测报告;(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三章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
4、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一)轨道几何状态;(二)轨道结构状态;(三)钢轨伤损;(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六)桥涵结构状态;(七)隧道结构状态;(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
5、括:(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三)系统设备接口;(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五)通信漏缆状态;(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第十一条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一)接触网几何参数;(二)接触网悬挂状态;(三)接触网平顺性;(四)接触网受流性能;(五)供变电、电力设备;(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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