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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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1998年3月27日交通部令1998年第5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I1o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
2、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
3、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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